台中市大坑文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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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坑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中市大坑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為非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台中市大坑地區為 主要活動範圍,為保存大坑地區的自然生態、人文歷史景觀,並建立美麗家園為成立之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各區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相關文史資料調查、蒐集及保存。

二、 舉辦相關地方文化民俗活動。

三、 提供中小學及民眾相關鄉土文化及解說服務。

四、 協助政府推廣關懷鄉土及文化保存之工作。

五、 協助國中、小學之鄉土文化史料教學。

六、 舉辦相關之文史座談會及研討會。

七、 出版會刊及有關書籍,宣導有關政府法令與本會宗旨。

八、 推動鄉土文化及民俗技藝團體聯誼及資訊交流。

九、 接受政府機構及民間團體委辦事項。

十、 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發揚與執行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 市年滿 二十歲,贊同本會理念,並願為本會相關會務奉獻心力者,得填具入會申請,經本會會員一人推廌,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在本市立案之機關團體。經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 贊助會員:年滿二十歲且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四、 志工會員:不限資格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會期繳納期限為第一季,未按時繳納會費,並經催繳逾一個月仍未繳交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個人及團體會員均為一權。贊助會員則無上述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數額及方式。

四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 .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 . 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八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 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職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 撤免者 。

四. 受停權處份期問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行政助理(兼會計、出納)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

總幹事職權如下:

一 . 執行理事會決議之交辦事項。

二 . 列席各種會議並做工作報告。

三 . 保管本會印信、文件及各項案卷。

四 . 辦理本會之日常會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功能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同。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 會員收入:

(一)入會費:

1. 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每人入會費壹仟元整。

2.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整。

3. 志工會員免收入 會費。

(二)年 費:

1. 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2.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整。

3. 志工會員自由捐助。

※以上入會費及年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 . 接受委託代辦事項收入。

三 . 基金及其孳息。

四 .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 27 日,台中市政府社行字第 69507 號函准予備查。